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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1-12 06:50 PM h0ney;)
轉`兩僱主被判令支付強積金

兩僱主被判令支付強積金
(星島) 11月 12日 星期一 06:23PM

積金局    今日(11月12日)於區域法院    獲得判令,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    供款約360,000元。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,與訟人信海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漁家莊火鍋酒家及鴻

宏有限公司經營的Corner Cafe,因分別拖欠其二十五名及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,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,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73,623.09元及93,391.26元。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,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。區域法院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93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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